湖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湘林改〔〕14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
(试行)
湖南省林业局
年11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
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湖南省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依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交易品种和条件
第五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四)依法再次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五)其他可以依法流转交易的集体林权。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交易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在省、市州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其他集体林权可以自愿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林权,不得进行流转交易:
(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未完成《民法典》《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规定的内部决策、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对公益林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九条交易中心负责为集体林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按照“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受理交易登记、发布出让信息公告、组织交易、发布成交公告、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价款结算、出具进场交易确认书”程序进行。
首次进行网上交易的交易人须办理全省通用的CA数字证书,并登陆湖南省(含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