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政策甘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 [复制链接]

1#
白癜风治愈会复发吗 http://m.39.net/news/a_6352637.html

为认真贯彻中共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对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共合作市委组织部、合作市人社局转发了《甘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甘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维护全州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甘人发〔〕20号)、《甘南藏族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州委秘发〔〕76号)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三条请假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及护理假、丧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健康休养假、香浪节浪山假、州庆假及藏历年假等假期。

第四条请假期限:

(一)事假。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假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当从严控制,没有特殊事情一般不予准假。

(二)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对病情较重确实影响正常工作的、需请假休养治疗的,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治证明,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三)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若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及护理假: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为7天,如果职工去世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工作人员在休丧假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六)工(公)伤假。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可给予工(公)伤假。

(七)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的待遇。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在申请探亲假时,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探亲的假期要合理安排,不能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八)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实施范围: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1、休假时间:

(1)在合作、夏河、临潭、卓尼、迭部、舟曲六县市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2)在碌曲县、玛曲县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40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年累计天数达到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休假。

3、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等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休假计划休假的,单位可适当调整休假计划,安排其休假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上班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休假天数。

5、其他人员的带薪休假待遇

(1)调动工作的职工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由调入单位统筹安排;已休假的,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

(2)驻州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问,参照所在地休假规定执行。

(3)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单位不再安排年休假。

(4)挂职锻炼的干部,由挂职所在地按规定安排休假。

(5)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九)健康休养假。享受健康休养假的对象:获得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地级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等次的县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10-15天的健康休养假期(三类区: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休假10天;四类区:州直、合作市、夏河县、卓尼县休假13天;五类区:玛曲县、碌曲县休假15天),健康休养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因本人不愿意享受假期或者是单位不能安排健康休养假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健康休养补助,不再安排健康休养假期。

(十)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十一)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每年的公历七月份第三周为香浪节,全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各种形式的浪山活动。

(十二)每年10月1日是甘南藏族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在国家法定假日之外再放假一天。藏历新年放假三天。

(十三)工作人员在请(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中止假期,但过后应当补足剩余假期。

第三章原则、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审批权限。各县市、州直各部门的请销假管理应坚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审批制度。事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签;15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15天以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事假天数不能超过其本人应该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年休假管理,每年年初必须制定本年度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工作人员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休假而影响工作。

第七条请假程序。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的方式代请,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病假10天以上的,还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病历、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建立销假报告制度。以上所有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事、病假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州县市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羚城人社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